|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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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伦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汉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鲁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鲁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汉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0680000元; 二、被告青岛鲁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汉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利息27200000元; 三、被告青岛劳伦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青岛汉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000元,由原告青岛汉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负担76601元,由被告青岛鲁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劳伦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753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鲁瑞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劳伦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