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御鑫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7月6日签订的签订《汽车租赁合同》”; 二、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确认案涉川B×××××汽车归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川B×××××汽车过户至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9626.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87元,***负担6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87元,***负担6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