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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御鑫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于2016年7月6日签订的签订《汽车租赁合同》”;

二、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确认案涉川B×××××汽车归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川B×××××汽车过户至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9626.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87元,***负担6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87元,***负担6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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