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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15345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佳兆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1009836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3月31日);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705元,由四川佳兆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49元,由***负担470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0元,由四川佳兆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98元,由***负担117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