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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同新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华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中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上海龙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龙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同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76444.12元;

二、、被告上海龙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济南同新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41444.12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7日起计至2015年2月16日止;以236444.12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计至2016年2月4日止;以176444.12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5日起计至2017年1月25日止;以76444.1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4.35%计算)。

案件受理费35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35元,由被告上海龙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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