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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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9万元及利息29710.5元,自2020年3月22日至借款偿清之日以本金5.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375‰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