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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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彩石涂料有限公司 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兰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皋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山东华彩石涂料有限公司工程款43904.50元; 二、驳回山东华彩石涂料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6元,由山东华彩石涂料有限公司负担13854元,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5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