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胜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1万元(含保证金13万元)及利息(其中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5元,减半收取3292.5元,由被告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