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邢台顺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188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29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