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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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太平区明山空压机维修中心 阜新金昊空压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仿冒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3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阜新金昊空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梁树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喜,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辰辰,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阜新市太平区明山空压机维修中心(原阜新市太平区金昊空压机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太平大街82-14-312。 经营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再审申请人阜新金昊空压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金昊公司)与被申请人阜新市太平区明山空压机维修中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阜新金昊空压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佟姝 审判员毛立华 审判员戴怡婷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博 书记员刘方方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