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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津01执恢55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满旺矿山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唐山超通实业有限公司、李春旺、何永娜、王洪涛、李春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被执行人大唐鼎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广西义来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且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本院(2019)津01民初7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