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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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厦门市旅游总公司 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自2001年7月1日起,以36.5㎡的房屋面积,按照公租房甲一标准计算,其中2000年8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期间为4.83元/平方米/月,2001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14日期间为5.07元/平方米/月,2004年7月15日至2018年11月29日期间为4.2元/平方米/月); 二、驳回原告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原告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3元,被告***、***负担275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