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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众联心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461199.95元; 二、驳回原告***在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58元,由原告***负担623元、由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众联心出租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