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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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阳金石天合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赔偿***等四原告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367717.20元(已扣除其垫付的安埋费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赔偿***等四原告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和***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等四原告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65402.04元(已扣除***垫付的安埋费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等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00元,由四原告承担2400元,由被告***承担5700元;由被告天宝运输(集团)贵州分公司和***共同承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