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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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隆多利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市新士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德鸿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佰融(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晋江恒达盛妇幼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德鸿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8496194.2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编号3601201628014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贷款本金14515265.48元,借款利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2%自2016年5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止,逾期罚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48%自2017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48%自逾期支付利息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编号3601201628015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贷款本金320928.75元,借款利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2%自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日止,逾期罚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48%自2017年6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48%自逾期支付利息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编号3601201628016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尚欠贷款本金3660000元,借款利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2%自2016年6月7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7日止,逾期罚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48%自2017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48%自逾期支付利息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厦门德鸿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厦门隆多利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新士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佰融(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恒达盛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对厦门德鸿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9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厦门隆多利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新士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佰融(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恒达盛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三项义务后,有权向厦门德鸿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厦门德鸿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隆多利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新士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佰融(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恒达盛妇幼用品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66元,厦门德鸿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隆多利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新士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佰融(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晋江恒达盛妇幼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