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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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厦门德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德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外贸物合(2016)4号】于2018年5月25日解除; 二、厦门德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支付尚欠租金7163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7年10月21日前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为138291.7元,2017年10月22日至2017年12月21日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764元为基数按日5‰的标准自2017年10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600元为基数按日5‰标准自2017年12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18年2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600元为基数按日5‰标准自2018年2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18年4月22日至2018年5月24日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670元为基数按日5‰标准自2018年4月22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厦门德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支付占用使用厦门市房屋的占用费(按每日1060.9元标准自2018年5月25日起算至实际腾退返还讼争房屋之日止); 四、厦门德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厦门市房屋腾空返还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五、厦门德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支付违约金10609元; 六、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有权没收厦门德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押金30000元; 七、驳回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厦门德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1元,由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负担321元、厦门德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厦门德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