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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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 吉林省联信光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联信光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货款694897.84元,并赔偿该货款利息损失(2019年8月20日以前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其中,401497.84元货款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207200元货款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计算、86200元货款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上述货款本金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908元,原告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负担645元,被告吉林省联信光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