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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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贷款本金849822.50元并支付截止到2020年5月6日的利息15650.99元、罚息108002.15元、复利1976.59元及后期利息(以849822.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45‰自2020年5月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荆州市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荆州市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5元减半收取6777.5元,由被告***、***、***、***、荆州市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