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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264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汝昌,连云港天荣海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汉堂,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139951118B,住***。

法定代表人:赵松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炳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YUFQ49,住***。

法定代表人:程庆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胜利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苏志娟

书记员孙金磊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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