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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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264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汝昌,连云港天荣海州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汉堂,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139951118B,住***。 法定代表人:赵松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炳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YUFQ49,住***。 法定代表人:程庆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伊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胜利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苏志娟 书记员孙金磊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