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化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贷款本金679881.97元及利息59187.72元(该息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共有的用于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房地产(***的房地产权证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150747号、***的房地产权证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150150748号)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0.7元,减半收取计5595.3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