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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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绿源金属配套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恒旭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恒旭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绿源金属配套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300元以及支付以38300元为计算基数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从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7.50元、财产保全费403元,合计1160.50元(佛山市南海绿源金属配套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恒旭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绿源金属配套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