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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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被告***2017年7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1日解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并归还给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部分附楼及三个车库的部分(房屋)(面积约1990平方米)的房屋;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欠付租金人民币334000元、水电费139091.41元,同时被告已缴纳的定金150000元不予退还;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6日按35500元/月标准计算,2020年4月7日起至实际腾退返还房屋之日止按53250元/月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 四、驳回原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64元,财产保全费372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