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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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麦富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佳德丽彩印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麦富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东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信用证本金884313.6元及银行开证费、电报费17598.81元; 二、被告东莞市麦富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东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697.6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4日起,以383616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5日起,均按月息1%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东莞市麦富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东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开证费及电报费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7598.81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东莞市麦富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东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东省东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783.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麦富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