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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贺兰县常信乡于祥村农民用水者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贺兰县常信乡于祥村农民用水者协会支付2013年至2018年度拖欠水费及利息共计7459元;

二、驳回原告贺兰县常信乡于祥村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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