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00元、利息1762000元(截至2019年7月16日)及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法:以1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对第一项判决内容中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164000元(截至2019年7月16日)及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576元,减半收取597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山东远洋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