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借款本金272461.6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19052.07元(该利息截至2020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从2020年3月22日起以272461.6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 三、限被告***、***、***在继承邹保田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债务;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对被告***和邹保田名下的坐落于贵溪市房屋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59元,申请费2993元,合计73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