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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地丰源生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地丰源生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200000元。

二、被告贵州地丰源生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工程款219944.85元,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利息24193.93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88元,由被告贵州地丰源生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00(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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