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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市南湖区源盛斋食品厂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新路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市新路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借款本金683965.7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计至2019年5月20日为170461.01元,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嘉兴市新路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33000元;

三、被告嘉兴市南湖区源盛斋食品厂、***、***对被告嘉兴市新路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所负债务向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洲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4元、保全费49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204元,由被告嘉兴市新路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源盛斋食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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