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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5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负担1080元,由原告***负担70元。”; 二、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5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3912.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变更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民法院(2019)冀0635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7806.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负担2001元,被上诉人***负担2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