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透支款本金本金88369元、手续费7973元、截至2019年5月19日的利息391.96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以月利率2%为限)。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可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