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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天地置业(青岛)有限公司4370万元以及自2013年12月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新天地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对被告尚恩光电科技(青岛)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新天地置业(青岛)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新天地置业(青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300元,由原告承担53509元,被告***承担3647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