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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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齐盛食品有限公司 金乡县东方龙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乡县东方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298281.52元及以借款本金1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山东省齐盛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金乡县东方龙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财产名下的钢结构冷库及机器设备(详见后附动产抵押清单)、***名下位于金乡县北侧的房地产(房产房产证号:金字第:金字第**,证号金国用2006第**)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85元,减半收取100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43元,由被告金乡县东方龙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齐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