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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722民初177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860363565M。

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圣塔路28号。

负责人:邓同群,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生,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

案由:信用卡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应于2020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913.63元及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费用和利息(截止至2020年2月15日已产生费用1874.16元、利息3018.59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财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肖云飞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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