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722民初177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2860363565M。 住所地:信丰县嘉定镇圣塔路28号。 负责人:邓同群,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生,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 案由:信用卡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应于2020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丰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4913.63元及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费用和利息(截止至2020年2月15日已产生费用1874.16元、利息3018.59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财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肖云飞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