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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衡亮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支出52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负担210元,被告广州衡亮广告有限公司负担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