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伦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海伦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海伦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6339.55元并支付利息15083.74元(利息计至2020年4月9日),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8‰向原告海伦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则以其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雷炎街2委,新亚商苑西5号楼白玉阁2层东数10门房屋(建筑面积89.0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黑2018海伦市不动产权第001812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于原告海伦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1.00元,减半收取计276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