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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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盘锦昊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盘山县高升街道办事处给付原告盘锦昊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178,303.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178303.59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26元,减半收取16,113元,由被告盘山县高升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