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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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冶炼材料厂所有的位于青白江区工业园区同济大道土地使用权【青国用(2010)字第00429号】。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成都市锦江区(监证号:2018822)。查封期限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成都市锦江区(监证号:2018828)。查封期限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成都市锦江区(监证号:2018845)。查封期限三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成都市锦江区(监证号:2018878)。查封期限三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成都市锦江区(监证号:2018833)。查封期限三年。 对以上财产的保全变现金额合计352383600元为限。 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