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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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贵州帝晟合易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帝晟合易混凝土有限公司砼款136380元及违约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从2017年1月21日至2017年5月5日按欠款236380元计算;从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11月20日按欠款186380元计算;从2017年11月21日按欠款136380元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贵州帝晟合易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