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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02民初2262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宇,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南四段205号。 负责人:谭华,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蒋晓琴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郭秀娟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