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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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82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住***。 本院在执行***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1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亦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 因本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 书记员 袁振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