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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82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住***。

本院在执行***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1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亦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

因本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并经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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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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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袁振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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