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02民初1944号 原告: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3430284B。 法定代表人:姜小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平顶山市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审判员沈卫东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婉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