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萍乡市宏基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768,000元。 案件申请费4,36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