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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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20)陕011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2020)陕0116财保49号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严生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舰舰,职务不详。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保全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申请人中建西部建设北方有限公司负担,余款由本院退回。审判员李会茹二O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杨婷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