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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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七星支行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10000元,及截至2020年2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32469.11元,自2020年2月28日起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房屋(房权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2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12元、保全费307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24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