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淄博旭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海迈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侯海波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迈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旭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