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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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淄博方傲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偿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借款利息、复利、逾期复利370006.08元及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借款利息28275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利息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复利; 二、如淄博方傲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不支付上述款项,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淄博方傲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设备水性印刷开槽切机组两套、五层瓦楞纸生产线两套(明细详见川工商抵登字(2017)第008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应付款项; 三、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淄博方傲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第一项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淄博方傲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