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桐梓县水坝塘杨家槽煤矿(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 二、桐梓县水坝塘杨家槽煤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30万元的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借款50万元的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41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683元,共计34524元,由桐梓县水坝塘杨家槽煤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