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产生的利息(利息包含借期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其中,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日的利息已计算为6971.89元;自2019年12月3日起以60000.0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原告望谟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执行,合同编号:6541120180000521)。 案件受理费1474.28元,减半收取737.1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