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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星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华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皇家井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3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维持“一、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星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人民币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含截止2017年3月31日前所欠利息291189.80元;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3日的利息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2%计算;2018年2月4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3%计算)、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贵州皇家井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华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一项所列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3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撤销“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星酒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并存放于贵州省仁怀市岔河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星酒业有限公司罐区3、4号罐装基酒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款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13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130元,共计95260元,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星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皇家井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华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