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会东县泰坤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会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26民初41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共同诉讼代表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共同诉讼代表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会东县泰坤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全学阳。 原告***、***、***、***、***与被告会东县泰坤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并于2020年4月13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维凤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洪梅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