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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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 利辛县成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利辛县成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36187.2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6元,减半收取97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763元,由被告瑞雪蓝色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3 |






